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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和英国是两个国家,但是英女王同时也是加拿大的女王。 英女王很少有时间去加拿大,就任命一位加拿大总督,代表英女王当加拿大的王。 英女王没有实权,这位总督也没有什么实权。这就是加拿大特色的双重虚位君主制。 那么, 加拿大也是后来从英国独立出去的,为什么没有学美国设置一个总统,而是继续奉英王为本国的君主呢?

加拿大曾经支持英国打美国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内部有一些反对美国革命,主张北美殖民地应该继续忠于英国的人。 美国独立革命成功以后,虽然美国政府没有严厉追究人的责任,但是其中有一部分还是不想在美国待了。 他们又不想去南美,就往北搬到现在的加拿大去了。 加拿大没有闹独立,当时还是属于英国的几块殖民地,大部分居民还是忠于英国的。

1812年美英两国爆发战争,美军入侵英属加拿大。 英军主力当时还在欧洲和法国军队打仗, 英国就只是陆续派了大约五千正规部队来北美 。然而就是这五千人,和加拿大民兵联合,打了不少胜仗。 其中在底特律围城战役(Siege of Detroit)中,100英军+300加拿大民兵+150印第安人共550人的联合部队居然迫使守城的美军2500人投降。 后来又火烧华盛顿特区。 不过后来英国又打了几次败仗,最后双方停战,美国和加拿大的边界维持原状。

纪念英军、加拿大民兵和印第安人联军迎击美军的邮票

加拿大建国比美国还晚将近90年

之后美国和加拿大再没什么大纠纷。美国因为奴隶制分裂,反而是加拿大这边相对太平些。 美国内战爆发前,有些黑奴从南方逃到北方,觉得还不够安全,继续向北逃到加拿大。美国内战北军胜利后,又有些南方的白人领袖流亡加拿大。

加拿大就是这样一个和平的地方。 在美国独立大概90年以后,加拿大以平和而非革命的方式独立。 从1864年开始,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上层人物就多次开会,讨论加拿大“联邦化”问题。 1867年7月1日,经过数次制宪会议后, 魁北克、安大略、新不伦瑞克与新斯科舍共四个英属北美殖民地,成立了一个联邦,叫英属加拿大自治领 (本来想直接叫Kingdom, 因为怕美国不高兴,最后选了Dominion这个名字)。 “加拿大联邦化”(Canadian Confederation)完成。虽然这时加拿大还不算完全独立国家,但现在说加拿大建国,一般从这个时候算起。

“加拿大联邦化”是指一个过程,而不是指一个政体。参与推动这一进程的人,共有约40人,后来被称为加拿大国父(Canadian Founding Fathers)。

加拿大版制宪会议

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1815年生于苏格兰,后成为加拿大首任首相,担任首相共19年。 

在“加拿大联邦化”的过程中,加拿大众国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TD SAT教研组在2019年11月20日的推文 《美国共和体制的确立 》 一文中曾经和同学们介绍过,1789年美国制宪会议召开时,与会代表曾经就美国应该设一个君主还是搞共和制进行过辩论。美国最后选择了共和制。 1867年,加拿大的国父们也讨论了这个问题,加拿大最后选择了保留君主,以英国君主为加拿大君主。如今,加拿大已经完全独立,但仍然在英联邦这个组织内,仍然以英女王为加拿大女王。

在加拿大版制宪会议上,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就明确主张加拿大奉当时的英女王维多利亚为加拿大女王,而不是学美国设一个总统。 她认为, 美国的总统虽然是民选,但是实际权力太大。英国的君主虽然名字叫王,其实没有实权,根本不专制。 另一位加拿大国父Richard Cartwright也说“我宁愿当世袭的帝王的子民,也不愿要什么实际上很专制的民主选举制度,我不想选一个人来当我的总统。因为帝王实际没什么权力,不得到允许,最穷的农夫的茅屋他都不敢迈进去。”(I had rather be the subject of an hereditary monarch, who dare not enter the hut of the poorest peasant without leave than be the free and sovereign elector of an autocratic president……)。 这一派的观点得到了采纳,加拿大此后就一直奉英王为本国的君主了(至今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也奉英王为本国君主)。

英女王维多利亚

演说节选

…… 这次大会得出一个结论,我们准备新成立的加拿大联邦(自治领),如果采用行政权力归各省,只有议会的立法权归联邦中央的方案,这种方案是无法实行的。我们还是要让行政权力和立法权都归联邦中央,同时又给各地方政府保留一定的自由。我坚信,我们现在提议的这种政府搭建方案兼具中央集权和联邦分权的好处。

在考虑到底怎样设置政府时,有一个情况对我们有利,就是美国政府在1789年就成立了,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现在有一股流行的风气,就是夸大美国宪法的缺点,很多人认为美国的宪法是完全失败的。我并不这样认为。相反,我认为美国宪法是人类史上聪明才智创造出来的技巧最高超的创制;是自由国土最完美的机制之一。美国宪法有些缺陷是难免的,毕竟是人的作品,不是神的作品。我们加拿大有幸可以看美国政府自1789年设立以来至今,运作得怎么样。美国宪法也是以英国宪法为参考,根据美国当时作为一个新建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美国政府从建立到今天已经运行了87年,这些年的情况已经显示出美国的宪法和政府设置存在一些缺陷。

我们提议加拿大采取的政府设置方案可以成功避免出现这些缺陷。 首先,经全国人民一致同意,我们规定,加拿大将永远以大英的君主为加拿大的君主。没有人可以预知未来,说加拿大将来会有什么样的命运。一国和一国的人民,将来总会经历各种变迁。但是我们还是愿意永远奉英王为英属北美加拿大自治领的王。通过坚持设置一个君主,就可以避免美国宪法的一个内在固有缺陷。美国宪法是规定,得到多数选票的人当选总统,然后干一个很短时间(四年)的任期。这样的制度,使得美国全国人民永远不会把总统当成是本国的君王和君主去尊敬。美国总统最多不过是被全国人民看成是一个政党的成功领袖罢了。考虑到美国宪法还规定总统干四年以后还要参见竞选才能连任,美国宪法的缺陷就更严重了。因为一个人被选上总统以后,在自己任期的四年,有很大精力就放到想办法保证自己四年后可以连任、自己所在的政党可以持续掌权这件事上去了。我们加拿大不设总统,而是坚持设置一个君主(英王),而英王是加拿大国民尊敬和爱戴的。保留君主制这件事,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君主是凌驾于党派利益之上的,君主不属于任何一个党派,所以君主不会因为哪个党派做了什么事就地位得到提高,也不会哪个党派做了什么事就地位被降低(君主的地位总是最高,不受任何党派的影响)。君王是各党派共同的首领和君主。

美国宪法的另一个缺陷是,总统的权力太大。美国总统在任期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独裁者。他掌控全部海陆军队;身为政府行政分支的首脑,拥有任免官吏的大权;对美国议会的提案,还有否决权。美国不是内阁制,所以美国总统手下的各个部长不过是各部门的负责人,地位不如英国内阁制中的阁员。英国首相在决策时,必须参考阁员的意见,而美国总统可以不参考属下的意见,自行决策。英国内阁成员直接对议会负责,而美国各部部长是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我们加拿大准备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不搞美国式的总统制。在美国建国之前,后来成为美国各州的地方,只是分散的、独立的英属殖民地,各个殖民地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共同以英王为君主。各个殖民地的宪法和法律都不同,彼此之间可以互相为敌,也确实搞过一些互相敌对的法律。美国闹独立时,这些殖民地是以一个联盟的形式,共同以母国英国为敌。美国建立以后,各州向中央政府要“州权”的问题,就一直存在。美国爆发内战的根源,也就是“州权”。也就是说,美国宪法一开始就犯了给各州太大自主权的错误。美国宪法规定各州是有自主权的,除宪法明确规定授予中央政府和国会的权力外,其他本应归各州的权力,都归各州。 现在我们加拿大就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赋予中央政府和议会全权。我们的规定是反过来的,我们规定,除宪法明确规定授予各省的权力外,其他权力,全都归中央政府和国会。
……

我认为我们在制定宪法时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承认英女王为我们加拿大的君主。我认为,尽管英国不想失去其殖民地(让加拿大独立),英国公众也肯定会因为加拿大的独立而深深地遗憾,但是只要英属北美殖民地(加拿大)认真考虑以后,向英国人们表达,加拿大切断和英国的从属关系,是对殖民地的未来有利的, 也是符合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的,那么英国人民还是会慷慨地同意我们独立,他们不会强迫加拿大不情愿地继续当英国的殖民地。如果在此次制宪会议上,我们得出结论,加拿大应该独立,那么英女王和英国议会也是会同意的。

我们加拿大也相应地认为,在独立时,应该在所制定的宪法的第一句话就写清楚:“加拿大奉英王为君主,根据英国宪法的原则,英王或其指定的代表(加拿大总督)行使对加拿大的治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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