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是SAT伟大文献可能会考的一个小众话题。

“abolitionist”这个单词,是专指19世纪上半叶美国的一些比较激进的废奴主义者。只要是考SAT的,大概都知道。

不过同学们可能不知道,“abolitionist”除了“废奴主义者”的意思,还有另一个意思,就是“废死主义者”,指那些反对“杀人偿命”,要求彻底废除死刑的人。因为奴隶制在美国在南北战争后就被废除了,第一种abolitionist早就成了一个历史名词了。而死刑还没有废除,所以在今天的美国乃至全世界,第二种abolitionist还大量存在。

“奴隶制”是SAT伟大文献的热点话题,第一种abolitionist是经常考的。第二种abolitionist涉及的“废死”话题比较小众,但是也会考。这个话题只在16年4月加州卷考过一次,考的是著名哲学家穆勒1868年在英国下议院发表的一篇演说。他的观点是反对废除死刑,论据是如果不判死刑,肯定是用终生苦役来替代,而终生苦役还不如死刑来得痛快。相比之下,死刑还仁慈一些。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死刑存废”的问题,在美国已经争了两百多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争出个胜负。今天我们就来了解相关的背景知识:首先回顾“废死运动”在美国的发展历程,然后介绍美国设置和执行死刑的现状,再重点了解一下,支持和反对“废死”的双方,都提出了哪些理由。

“废死运动”在美国的发展

在古代,全世界的量刑都是偏重的,死刑是常见的刑罚。对一些今天看来明显是罪不至死的犯罪,也会判处死刑。早期北美殖民地受到当时欧洲的影响,也是这样。

当时的刑罚制度比较原始,甚至有些粗暴任性。1612年,时任弗吉尼亚总督曾颁布法律,规定对偷葡萄、杀死小鸡、和印第安人进行贸易等轻微的过错,都可以判死刑。1650年前后,有的邦规定,殴打自己的父母、不信上帝存在,也可以判死刑。

早在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就提出,个人无法将生命权让渡给社会,死刑只具有合法性(可以判人死刑 ),不具有正当性(不应该判人死刑)。进入18世纪后,欧洲大陆率先开始批判严刑酷法。

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哲学家切萨雷·贝加利亚(Cesare Beccaria)出版了一部划时代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On Crimes and Punishment),强烈批评刑讯逼供、酷刑和死刑,并提倡改革司法制度,采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是一本学术著作,但它被翻译成各国文字的次数直追《圣经》,风靡欧洲。此书的说服力如此之强,欧洲有些国家在此书出版不久后就废除了死刑。此书至今对全世界仍然有巨大影响,贝加利亚本人被奉为犯罪学之父、现代刑法学奠基人、废除死刑运动的先驱。

切萨雷·贝加利亚

切萨雷·贝加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很快传到北美殖民地,当时还是弗吉尼亚邦议员的托马斯·杰斐逊读了这本书后,提出来了一个法案,要求此后除谋杀和叛国罪外,其他罪名不能再适用死刑。这个方案最后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

除杰斐逊外,本杰明·富兰克林、本杰明·拉什、威廉·布拉德福德(时任费城总检察长,后任美国总检察长)也对死刑提出了质疑。

整个北美大陆开始受到欧洲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孟德斯鸠、伏尔泰和边沁等人著作的影响,废除死刑的运动在北美也开始兴起。

1776年美国建国以后,美国的立法分支、司法分支和普通民众对死刑的观念继续发展变化,争论不断,但总体上朝着废除死刑、限制死刑的方向演进;适用死刑的罪名越来越少;行刑方式也越来越人道。

1789年,詹姆斯·麦迪逊起草的《权利法案》(《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第八修正案规定“禁止残酷和异常的刑罚”(cruel and unusual)。死刑当然属于残酷的刑罚,但是以当时的标准看,死刑不算异常的刑罚。

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规定,除谋杀罪外,对任何罪行不得适用死刑。1834年,宾夕法尼亚州规定死刑不再当众执行。1846年,密歇根州规定,除叛国罪外,对任何罪行不得适用死刑。此后不久,罗德岛、威斯康星州彻底废除死刑。美国“废死运动”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这一时期,欧洲的葡萄牙、荷兰,南美洲的巴西、委内瑞拉等也先后废除了死刑。

1838年开始,田纳西和阿拉巴马等州规定,不再对所有犯谋杀罪的人都一律判死刑,而是由法官根据罪行的恶劣程度决定是否判死刑。到1863年,所有州都采纳了这一规定。

1862年在明尼苏达州爆发了一次“苏族起义”(Santee Sioux Uprising),一些印第安人杀害、强奸了一些白人。起义被镇压后,303个印第安人被叛死刑。林肯总统觉得一下子绞死303人,过于残忍,而且毕竟是白人先侵占了印第安人的家园,权衡再三,特赦了大部分人,最后只处决了38人。由此可见,《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仅仅过了大约70年,当时人们对死刑的看法和美国刚刚建国时已经大不相同,死刑这种刑罚在美国大部分人看来,有点“异常”了。

人的观念是会变的。这就像我国明清时可能会有一些人反对废除腰斩、凌迟等刑罚,而现在绝大多数人应该不能接受这一类酷刑了。


从1907年到1917年,六个州彻底废除了死刑。但由于当时世界局势紧张,其中的五个州到1920年又恢复了死刑。1920年到1940年之间的20年,是“废死运动”遇挫的一个时期。从1930年到1939年,美国平均每年执行死刑人数达167人,达到了史上最高峰。

二战结束后,废死运动的浪潮再次高涨。从1940年到1949年,美国平均每年执行死刑人数降到128人;从1950年到1959年,降到72人;从1960年到1976年,降到11人。

同时,人们也开始认识到绞刑这种行刑方式是让受刑者最痛苦的处决方式之一,于是在1888年引入了电椅死刑;在1924年开始实施毒气室死刑。此后毒气室死刑都是一种常见的行刑方式。直到1980年代,毒气室死刑被静脉注射死刑取代。1996年,毒气室死刑也被判定为属于“残忍而异常的刑罚”,不再被使用。

毒气室

毒气室

这里插一句,美国各州有各自的刑法,由各州议会制定,美国参众两院无权干预。但是如果有哪个州的刑法涉嫌违宪,美国最高法作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法院,有权废止各州的判决。涉及死刑的案件,如果法院的判决涉嫌违反《第八修正案》,被告就可以向美国最高法申诉。因此,在全国性的立法分支(参众两院)不可能通过废除死刑的法案的情况下,美国最高法的裁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美国死刑的存废。

1972年,美国最高法在“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正式裁定:死刑按照当代观念,已经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中所说的“残忍而异常的刑罚”。

最高法还指出,当时美国的情况是,杀人犯很多,谁判死刑谁不判死刑,完全没有标准,全由法官裁量,过于随意。要求各州必须制定详细的指导意见,规定哪些情况可以判死刑,哪些情况不可以判死刑,供所有法官判决时作为依据。在这些意见被制定好之前,在全美国范围暂停死刑。

1976年的一次判决中,美国最高法同意了佐治亚州采取的“两步法”判刑法。这种判刑法给出了关于哪些因素属于加重情节、哪些属于减轻情节的详细指导意见,第一步先由陪审团裁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第二步由法官量刑。各州纷纷仿效佐治亚州的做法。在停了4年以后,美国开始恢复死刑。


1977年,美国最高法裁定,对强奸罪一律不得适用死刑。这一判决实际上明确了,对绑架、抢劫等重罪,也一律不得适用死刑。

1997年,美国律师学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号召在全美长期暂停死刑(因为短期内很难做到完全废除,所以号召长期暂停)。

2002年,美国最高法裁定对有精神病的罪犯不得判死刑。

2005年,美国最高法在“罗伯诉西蒙斯” (Roper v. Simmons)一案中裁定,对儿童或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中所说的“残忍而异常的刑罚”。这实际上是在美国境内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

2008年,美国最高法裁定,对受害人没有死亡的谋杀案,不得判死刑。

上面简要回顾了死刑这一刑罚在美国的发展变化。其实近代以来,“废除死刑运动”不仅是在美国,在全世界都是重要的运动和现象之一。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实际上废除死刑,保留死刑的只有美国和日本。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也严格执行死刑必须经过我国最高法复核的制度,坚持慎杀,同时近年来也大幅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数,具体做法主要是规定对一些经济犯罪不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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