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北美卷伟大文献考的是1859年一位叫Hossack的abolitionist在法庭上被定罪后的最后陈词。他之所以被审判,是因为违反了《1850年逃奴缉拿法》。从现实角度上看,《1850年逃奴缉拿法》的颁布和执行是直接导致美国最终爆发内战的重大事件;如果脱离时空,从法哲学的角度看,美国历史上的《1850年逃奴缉拿法》又是“恶法是不是法?应不应该被遵守?”这一法学经典论争的最好案例之一。

TD SAT教研组认为《1850年逃奴缉拿法》在SAT阅读有可能再次被考到,因此本文将向大家介绍另一篇关于这个话题的文献——同样是在1859年,在Hossack被定罪罚款100美元之前的5个月,另一位叫Langston的abolitionist也参加了一次解救逃奴的活动,同样被审判定罪,同样在法庭上发表了一篇演说,同样被判罚款100美元(100美元是当时法律规定的违反《逃奴缉拿法》的最低处罚金额)。

逃亡和诱捕

1833年,在俄亥俄州伊利湖(Lake Erie)附近的奥伯林村(Oberlin)建起了一所大学,名字就叫Oberlin学院(现在分为文理学院和音乐学院,目前排名美国文理学院26位),从1834年开始率先招收黑人青年学生。到了1850年代,这所学校聚集了很多的黑人青年,其中有的出生就是自由民;有的生来是奴隶,但后来获得了自由。1859年,奥柏林村总人口约2100人,其中黑人422人,村里绝大多数人支持废奴,是当时全美白人黑人混住的样板村。在这422个黑人中,有28个是从南方逃跑的“逃奴”(fugitive slave),他们带着50个小孩。奥柏林村欢迎逃奴以奥柏林为目的地(奥柏林离加拿大也近)。在那个年代,奥伯林的黑人和白人小孩上小学就已经不搞种族隔离了,领先南方一百多年

红色箭头所指处为奥柏林村

按照《1850年逃奴缉拿法》,这28个人是违反了联邦法律的罪犯,任何普通公民在取得相关手续后,就有权把这28个人抓回南方去,还可以领取奖金。美国南方就有些人想靠这个赚钱,尤其是肯塔基州,有一帮人跑到北方来专职抓逃奴,这些人被叫作slavehunters。对他们来说,Oberlin村是一个遍地是猎物的猎场。有些人就在Oberlin村长住,等待发财的机会。

1856年,一个叫John Price的黑人来到奥柏林村,衣衫褴褛,一口肯塔基州的口音,很明显是个逃奴。奥柏林村不但不抓Price,还决定给这个暂时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的罪犯每周发1.25美元的补贴。

两年后,一个叫Anderson Jennings的Slavehunter从肯塔基来奥柏林村抓一个叫Henry的逃奴,结果没有找到,又不想空手回去,就想顺便抓Price回去。

所谓抓捕,就是合法的绑架,一个人是办不成的。Jennings写信请了一个叫Mitchell的人来帮忙。两人住进一家由一个反对废奴的人开的旅馆,又找了一个叫Dayton的治安官当同伙。Dayton建议他们把抓人的手续补全,他们听从了建议。补全手续后,又在当地请了两个小官吏一起动手。

四人知道在奥柏林村境内动手一定会招致当地村民强烈抵抗,就想了一个卑鄙的计谋。他们找了一个12岁的小孩,以驾马车带Price兜风为由把Price骗上马车,带出奥柏林村。Price在奥柏林平平安安住了两年多了,看到叫他出去玩的是个小孩,也就放松警惕上了车。马车刚一出村没多久,从在路边埋伏的另一辆马车钻出来三个人,拿着枪把Price制服了,驾车来到10英里外的Wellington镇,准备从那里换乘火车南下领赏。

被解救的逃奴John Price

Price被绑架的时候,碰巧有一个奥柏林学院的大学生乘马车路过。他沉着冷静,不动声色,悄悄回到奥柏林报信。听到有黑奴被抓捕的消息,很快就有100个奥柏林村民自发前往Wellington镇营救。有马的骑马,有马车的坐马车,什么都没有的,走路去。其中有些人带着枪。

谈判和解救

41岁的Charles Langson就带着枪。他父亲是一个白人,母亲本是他父亲的黑奴,两人育有三个孩子。他父亲参加过独立战争,思想开明,让几个黑皮肤的混血儿孩子都受到了较好的教育,其中Charles的弟弟John Mercer Langston是最早担任公职的非裔美国人之一,后来成为美国最早的黑白混血议员之一

Charles的家庭教育使他从来不觉得自己低白人一等,他也确实是奥柏林村最激进的废奴主义者之一。但是在这次营救Price的行动中,他不是带头的。这次行动就没有头,实际上是没有组织的。

就在100多人向Wellington逼近的同时,Mitchell等人还在一个旅馆准备点几个菜喝一顿酒庆功,然后带着猎物搭下午五点的火车跑路。奥伯林村的营救分队陆续到达Wellington后,又有大概一百个Wellington本地废奴主义者加入了他们的队伍。

发现自己已经被两百多人包围,Mitchell等人这才知道大事不妙,退到一个阁楼上。Jennings和Mitchell把Price带到和阁楼相通的露台上,让他自己承认自己违反了《逃奴缉拿法》,自己说愿跟Jennings回南方认罪。没想到此举反而激怒了人群,有人开始用手枪瞄准Jennings,吓得他赶紧架着Price离开露台躲回了阁楼。

这时,Jennings一方的一个小官吏在人群中认出了Charles Langson,知道他是上过大学的,可能还比较讲法讲理,就提出要Charles代表营救方来和Jennings一方谈判,争取和平解决。

Charles答应了,他如实说自己并不是这次营救行动的领导,当时营救分队群情激昂,根本不可能接受任何条件,谁来谈都没有用,投降是Jennings最好的选择。Jennings不肯,但由于敌对双方人数差距悬殊,这样的对峙不可能持续很久。很快营救分队就分两股破门而入,冲上阁楼,不开一枪制服了Jennings等人,救走了Price,用马车带回奥柏林。Price在奥柏林藏匿了几天后,被安排秘密送到加拿大去了。当时美加之间也没有什么引渡条款,Price从此就逍遥法外了。

严审和轻罚

救Price的人却要被绳之以法了。总统布坎南(James Buchanan)得知此事后勃然大怒,因为他在1856年竞选总统时向南方郑重承诺过,要严格执行《1850年逃奴缉拿法》。总统和总检察长亲自过问这次公然藐视联邦权威的“奥柏林暴力营救”事件,一开始考虑以叛国罪(Treason,可以判死刑)起诉,怒气稍减后改为以违反《1850年逃奴缉拿法》起诉,但还是坚持起诉了37人,其中甚至包括3位奥柏林村的社区领袖,他们本人并没有指挥,也没有参加这次营救。

以此看来,联邦的意图不在就事论事惩治这次违法行为,而在以此审判强力打压俄亥俄州乃至整个北方废奴主义兴起的势头。

被审判的众人在法院门前合影(红色箭头所指为Charles Langston)

对这37人的审判是全部分开,一个一个来。第一个被审判的是驾马车带Price逃回奥柏林的车夫Bushnell。审判开始后,辩方律师先是想从Jennings手续不够齐全的角度辩护,不奏效。然后承认被告确实违法了,但是他的行为符合“比人间法律更高的法律”(the Higher Law),直指《1850年逃奴缉拿法》是一部集邪恶之大成的恶法(sum of all villainies)。

“比人间法律更高的法律”这个说法最早是参议员William Seward在1850年参议院投票表决是不是通过《1850年逃奴缉拿法》的时候提出来的。支持《1850年逃奴缉拿法》的参议员认为该法完全符合《宪法》的精神,William Seward对这一点无法反驳,只好说《逃奴缉拿法》违反了“a higher law than the Constitution”。最后他还是输了。

辩方提到的“更高法”,着实让检方有点招架不住,现场陷入尴尬的沉默。这时还是主审法官Wilson帮检方稳住了阵脚,他专门提醒陪审团,人间还是要适用人间的法律,天庭或宗教法庭才适用“更高法”。法官一定调,陪审团也就严格按人间的法律来判,Bushnell被判有罪。

接下来,是对Charles Langston的审判,这才是重头戏。Charles是被营救方派到屋里去和缉拿方谈判的代表,所以他在这次营救中的角色实际上有点像一个和事佬。最后发起的武力抢夺Price的活动,他甚至完全不知情。但是检方选择要把Charles告上法庭,就是想传递这样一个信号:《1850年逃奴缉拿》是完全符合美国宪法精神的,是议会通过的,司法分支、行政分支要坚决执行的联邦法律;民众对这一法律,即使是非暴力不合作,也是不被允许的,也要被严惩。

Wilson法官再次提醒陪审团,议会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通过的法律必须遵守,违法必究;还指出虽然Charles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但是这次营救行动是严重的违法,凡是在场的人,不管有没有直接动手,都应该被视为违法犯罪分子。

讽刺北方为讨好南方而严格执行《1850年逃奴缉拿法》的漫画

陪审团成员全部是白人,裁定Charles有罪。Wilson法官在量刑前,例行公事地问Charles本人:“你是不是觉得叛你有罪是不对的?如果是,你现在可以说说理由。”

Wilson法官没有料到自己最后会被Charles接下来说的一番话打动。

一开始,Charles指出《1850年逃奴缉拿法》是一个不公正的法律,对黑人不公,全国大多数人认为这个法无法实际推行,也不应该被执行。但这样的说法还是在拿道德说事,还不足以说服Wilson法官。

但Charles接下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说理,就取得了成功。他指出11位陪审员全是白人,和他不是社会地位相当的人,这违反了审判的一个基本原则。普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如果被审判,陪审团成员必须都是和他社会地位相当的人。如果是一个贵族要被审判,陪审团应该全部由贵族来构成。仆从要被审判,陪审团应该全部由仆从来构成。外国人要被审判,陪审团应该全部由外国人来构成。

除此以外,犯罪发生地的人,不能当陪审员,因为如果从犯罪发生地找人来当陪审员,这个人就可能和被审判的人有私人恩怨,可能对被审判的人带有偏见,影响审判结果。美国《宪法》保证,不只是给美国公民,给外国人的审判都必须安排一个不带偏见、不偏袒的陪审团。(刚刚结束的)对他的审判,却没有给他安排这样一个陪审团。

美国的体制中,法官不同于其他普通公职人员,是一个深受民众尊敬,最信奉和贯彻普通法精神的一个精英群体。一方面,Charles指出这次审判在程序正义方面存在瑕疵,这是无法反驳的;另一方面,Wilson法官不会不知道,总统和总检察长都希望由他主持的这次审判能从严从重处罚那些顶风违法的abolitionists,以儆效尤。面对两难的处境,Wilson法官最终选择了把“敬业”放在第一位,按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格处罚了Charles Langston。

后来,有人把这次审判称为“更高法(击败人间法)的一次胜利”(A Victory of Higher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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