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4月24日的推文👉:《大数据告诉你:伟大文献考得最多的话题和作者》中,TD SAT教研组给同学们总结了SAT伟大文献常考话题和频次,其中有一个单独归类的“司法判决”(当时只考了一次,但TD SAT教研组坚持认为这个话题应该单独归为一类)。后来,“司法判决”这个小众话题,又考了两次。

这里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些背景知识。美国最高法设九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议会批准,任职后实行终身制。和陪审团制度不同的是,无论要裁定一位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陪审团的11人必须形成一致意见。而最高法的判决,只需要形成多数,少数服从多数,五位以上大法官同意一个判决意见即可。多数大法官的判决意见(Majority opinion)就作为判决和以后案件参考的判例,但同时附上少数大法官的判决意见(Dissenting opinion或Minority opinion)。一个案件的“少数派判决意见”不作为以后案件参考的判例,但也经常会被之后其他案件的大法官参考或引用。

同学们知道,SAT伟大文献的作者主要是一些政治家、作家、哲学家和思想家,其中思想家的文字最难。而美国的体制决定了,成为最高法大法官的人,思维方式和能力就和思想家差不多了。SAT考试中有时直接出现大法官的判决意见,这是一种最严肃最高大上的文体,全是“法”言“法”语,相信大多数考生很不习惯。美国司法史上,最高法审理的推动社会进步的里程碑式案件非常多,争议也非常大,一些案件的多数派意见和少数派意见可以说是异彩纷呈,College Board的出题老师至少有几百个可以出题的文本。

Thurgood Marshall大法官

根据TD SAT教研组独家统计,截止到2021年5月,SAT已经考过三次(四位)美国最高法大法官的文章,分别是。

2018年11月北美卷(双篇)
内容概要:司法裁决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
作者:Thurgood Marshall(1967年至1991年任美国最高法大法官,美国首位黑人大法官)
2020年11月北美卷(双篇)
内容概要:最高法和印第安人关于印第安人的权利及印第安人是否可以自治的不同看法。
作者:Edward Douglass White(1910年至1921年任美国最高法首席大法官)

2021年3月亚太卷(双篇)
内容概要:两位大法官关于是否应该给自称不会为美国服兵役的女性美国国籍的不同观点。
作者1:Pierce Butler(1922年至1939年任美国最高法大法官)
作者2:Oliver Wendell Holmes (1902年至1932年任美国最高法大法官)

因为SAT已经考过黑人大法官的文章,考虑到SAT伟大文献偏爱黑人和女性话题,所以TD SAT教研组认为,下一步可能会考女性大法官的文章,并挑选了一位现任女性大法官的文章,供同学们参考。

索尼娅·索托玛约 (Sonia Sotomayor)1954年生于纽约,父母是波多黎各拉丁裔人。2009年,经过时任总统奥巴马的提名,她成为美国首位拉丁裔女性大法官。

后排左二为索尼娅·索托玛约大法官

以下文本节选自索尼娅·索托玛约大法官2001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研究生院的一次演说,TD SAT教研组做了完整的原创人工翻译。在演说中,她对另一位著名女法官塞达鲍姆(Miriam Goldman Cedarbaum )的一次演说提出了批评,精准指出了塞达鲍姆论证逻辑的漏洞,表示“法官的决策难免会受到个人经历的影响,完全中立的判决是不存在的

黑人法官和女性法官,跟白人法官不可能一样。”这篇演说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有很多人因此攻击索托玛约是一个种族主义者。有趣的是,在演说中,她对Thurgood Marshall(18年11月北美卷考到)和Oliver Wendell Holmes(21年3月亚太卷考到)这两位SAT已经考过的大法官,都提到了。

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

我的同事塞达鲍姆法官在一次演说中指出,目前美国法官人群中女性和有色人种(黑人、拉丁裔、亚裔)所占的比例其实还是非常低,所以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并不能说,过去几十年美国在司法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是因为有了这么几个女性法官和黑人法官、取得进步的功劳归这些女法官和黑人法官。她的言下之意就是,进步的取得还是靠整个法官群体,而群体中还是白人、男性占绝大多数,还是他们的功劳。对她的这个观点,我不赞同。

塞达鲍姆法官还对另一件更深层的事表示了担心。她认为有些人认为美国只要多一些女性和黑人、拉丁裔去当法官,就能使美国的司法进步。这些人的这个这个观点背后必然有一个错误的假设,就是黑人法官、拉丁裔法官和白人法官的观点、立场是不同的。她觉得这有违美国法律中的客观主义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不管是白人还是黑人,男性还是女性,都是专业水平达到了同一个标准、并且能够公正无私、不带种族主义的偏见去审判,才能当法官。

塞达鲍姆法官还指出,正是因为历史上长期有一个错误的假设,认为男性和女性不同,才导致制定很多法律的时候,用的都是偏向男性的立场。历史上,很多保守派根据“男性和女性不同”这个错误假设,坚持认为女性的天性是无法进行逻辑思维的,只能凭直觉行事,所以才不赞同、阻挠给女性给选举权。对赛达鲍姆法官的这个观点,我倒是赞同的。

尽管塞达鲍姆法官承认个人经历会影响人的观点,她还是认为法官必须能够超越、摒除自己的各种正面偏爱和负面偏见,也必须努力追求达到审判时只以法律的理性和推理为基础的境界。我觉得塞达鲍姆法官的这个观点太理想化了,我觉得在大多数情况甚至所有情况下,法官是做不到这种悬空的公正的。我甚至怀疑,如果我们假装忽视这种男性和女性之间、不同族裔之间的区别,是不是在自欺欺人,是不是在做一件对社会和法律有害的事。

耶鲁大学法学研究生院的一位教授指出,“任何群体中必然有观点的分歧,背后的原因正是个体不同的人生经历”。耶鲁大学的另一位教授指出,当下的女性主义虽然都反对男权,但其内部本身就是多元的,有很多种,因为女性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人生经历不一样。

现在男法官的价值观、标准似乎是统一的,关于审判的女性主义思想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女法官根本达不到这种(表面上)统一。黑人法官、拉丁裔法官的情况也是如此。任何一个黑人法官、拉丁裔法官,仅仅他一个人,是不能代表黑人法官、拉丁裔法官这个小类的。

有的法官和学者说过,“当法官判案子,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在掌权用权”,“根本不存在完全客观、中立的立场”。我赞同这些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女性和有色人种的个体经历,是一定会影响其当法官以后判案子的决策的。不可能不影响。

并不是法官每次审判都会被自己的经历影响,但是事实证明,这种情况是会发生的。比如,最近明尼苏达州高法就以相对多数做出了一个支持禁止一个虐待过孩子的父亲探视孩子的裁决(背后是三个女法官赞同,两个男法官反对)。可见女法官因为自己的性别和经历,确实更容易做出倾向于女当事人的裁决。所以更多女法官和黑人法官,一定会影响美国的司法进程。

塞达鲍姆法官私下里和我提到过,其实,近年来最高法做出的对美国司法史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种族和性别歧视的案子的裁决,全是白人大法官做出的。我同意,但也提醒她一点:她好像只从法官角度看这个问题;如果从律师和检察官的角度看,这些改变了美国司法局面的重要案子,为之辩护的,大多数是女律师和有色人种律师。比如著名的Thurgood Marshall、Connie Baker Motley、Ginsburg等几位黑人和女性,这几位后来当了法官,当年为重大案件辩护时,还是检察官和律师。

人都有各自的经历和天生的身体和文化差异。我的同事塞达鲍姆法官很讨厌这一事实,我不太讨厌这一事实。但是我们个人不同的经历一定会对我和塞达鲍姆法官在判案是的决策产生影响。美国司法界有这么一句有名的话,说是“判案子时,一个经验丰富的、明智的男法官,和一个经验丰富、明智的女法官,一定会做出同样的判决”。

塞达鲍姆法官是赞同这句话的,我却不赞同。首先,对“明智”,不可能统一定义。其次,像我这样有丰富经历的拉丁裔女法官,应该会比一个没有丰富经历的白人男法官,做出更好的判决。

我们不应该忘记,司法史上,Oliver Wendell Holmes和Cardozo等著名法官,都曾经做出过支持种族歧视的判决。当然我不是狭隘、目光短浅(myopic)到认为所有白人法官都不能理解女性和黑人的经历,在判决时都不能体谅女性和黑人。但很多白人法官确实不愿去理解女性和黑人,所以我认为多一些女性法官和黑人法官,一定能改变局面。

法官在判决时选择看哪些事实,不看哪些事实,一定会收到其个人经历影响的。比如我,我是拉丁裔女性,我在判决时,一定会受我拉丁裔背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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